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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


警院发〔2017〕58号

关于印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学校2016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2017年3月27日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保障教职员工享受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关于2009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辽宁省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二条每年将省社保局新发布的文件公布在学院内网,同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校属各单位查阅。

第三条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为学校参加省医保的教职员工,因重大疾病[1]住院或规定病种[2]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按照省社保局大病医疗救助文件要求,由本人或家属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卫生所。卫生所相关工作人员将材料进行统计,并上报辽宁省社保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后勤工作处呈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3]

(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六条此项费用由学校支付。一事一议,以请示件形式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省社保局每年对文件内容做相应调整,以当年文件为准执行。学院大病救助严格依据省社保局每年发布的大病救助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医疗费管理,保障在校学生享受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沈阳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沈阳市医保的在校本科生、体改生、研究生。

第二条报销范围按照沈阳市基本药品目录及医用材料[4]规定执行。

第三条 门诊治疗

(一)常见病、多发病在学院卫生所内治疗,治疗费用[5]由医保统筹基金[6]和学院共同负担60%;

(二)寒暑假及节假日异地急诊费用,报销检查费、抢救费、手术费的60%。

(三)门诊规定病种[7]的治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条 住院治疗

(一)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假期及异地实习期间住院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教务处、研究生处每年将异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在实习前两周报送卫生所备案,由卫生所上报沈阳市社保局。

如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给学生缴纳商业保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沈阳市医保政策报销,余额由实习地的商业保险报销;如未缴纳商业保险,按照沈阳市医保政策执行;上述两项的余额部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三)治疗传染病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学校不再报销。

第五条转往校外医院治疗

需转往校外医院治疗的,经卫生所批准,办理转诊手续,凭转诊单报销;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急诊病人可凭急诊病历报销。

门诊治疗的报销检查费(指仪器检查,包括X线、彩超、CT、化验等)、抢救费、手术费的60%。

120急救送医的,送院途中发生的费用报销60%(包括抢救用药),车费及担架费自理。

第六条学生在课堂教学、实验、警务训练、重大活动安保及其他由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任课教师及教师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或活动的组织者及活动组织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事发证明材料上签字,作为认定意外伤害的依据,按以下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门诊治疗,报销治疗费用的80%,伤者无责的意外伤害报销100%。

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报销余额的60%,伤者无责的(包括统筹基金未支付的),学校报销100%。

与疾病无关的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七条 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核磁共振的检查费用不予报销(因公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活动等除外)。

(二)入学前已确诊的疾病,如包茎及腋臭手术、下肢静脉曲张等某些先天性疾病不在报销范围。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打架、自杀、自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八条 如遇公共卫生事件(如群体传染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调整报销范围和比例。如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重大疾病: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准,发生的住院等,个人负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

[2]规定病种: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陈旧性心梗等疾病,有并发症的。由辽宁省医保指定医院审批后确定,学院内网医疗保险栏目可查阅。

[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如:某年平均缴纳基数为40000元(此数值每年由省医保确定),50%为20000元,超过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学院方可按照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4]沈阳市基本药品目录及医用材料:药品目录由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包括甲、乙类药品;丙类药不在报销范围。目录外的医用材料不予报销。目录的调整由沈阳市医保局发布。

[5]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6]医保统筹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和大学生参保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7]门诊规定病种:如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仅限1年)、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等。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人员须在沈阳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检查认定后,持门诊规定病种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发布在学院内网医疗保险栏目中,可查阅。

咨询电话:86982532

学院内网:医疗保险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