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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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48年5月的东北公安训练队,历经东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等发展阶段。198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专业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的建制和编制继续保留,承担在职民警培训任务。

学校作为公安高等教育的探索者、改革者和实践者,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尊重公安工作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并逐步完善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始终坚持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始终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始终坚持警务化管理模式,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为公安事业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被誉为“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

学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宗旨,坚持政治建校、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努力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公安人才培养基地、警务理论创新基地、公安科技研发基地、在职民警培训基地,坚定不移地建设特色鲜明、国内领先、世界前列的一流警察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IPUC。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学校的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cipu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公安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作为公安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公安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持围绕实战、融入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突出忠诚警魂培育,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全面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应用创新型高级公安专业人才,为提升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核心战斗力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和民警继续教育等。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为法学、工学、理学,同时涉及医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其他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活动实施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条 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宏观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任命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变更名称、类别,设置和调整校址、校区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及行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开展与公安事业发展有关的各种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际合作整体框架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财物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辅导员)和管理干部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七)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设立党总支、党支部。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组织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受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依纪依规对违反党纪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公安实战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以忠诚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境外教育与学术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确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各自章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或裁撤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学者和实战部门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党委会讨论确定,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与推荐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或客座教授和教官聘任人选,评定与推荐教学科研人才和团队,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政策规划和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指导、组织学风建设,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学术争议,裁定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凡属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事务,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前,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相关决策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其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确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三)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教代会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系(部),系(部)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系(部)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负责系(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五)协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专业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制定系(部)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在条件具备时组建二级学院,并逐步下移管理重心,实现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系(部)设主任和副主任,通过竞聘或者选任方式产生,实行聘期制。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对系(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三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落实,支持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相关系(部、处)设立非在编研究机构,由所在系(部、处)负责管理;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学校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授予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按规定条件晋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被授衔人员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肩负着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应当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依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享受福利待遇,获得相应工作、学习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公正获得评价、荣誉和奖励;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公安教育事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维护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机制,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职务变动、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实战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为教职工的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教师的公安实践锻炼和“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提高实战化教学水平。加强与公安实战部门合作,建立完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强化养成教育,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建立和完善以警务化管理为核心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培养学生令行禁止、机智勇敢、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公安实习见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三)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学术文化交流和表彰奖励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服从警务化管理,恪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和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受理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代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学代会按照相关规定和自身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在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控与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要求实行财务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队伍服务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提供知识服务,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发展各个阶段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学校授予过名誉或荣誉职衔、学衔的人员,理事会成员,以及为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被学校授予校友称号的各界人士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分会。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管理校友和社会的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深入开展校局合作、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建立公安机关新型智库,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成立司法鉴定中心,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交换生)教育和对外警察培训,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增进与国际警学界的合作交流,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第八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忠诚、求是、团结、奋进”。

第七十条 学校标识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由五星、地球、展开的书、宝剑、天平、橄榄枝为背景的盾牌标志和学校中英文名称(含英文缩写)组成,象征人民警察肩负的庄严使命和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方向。学校徽章为师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继续教育的民警为蓝底白字。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由校名和徽志组成。校名位于旗面中间,徽志位于旗面左上角。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胡宏伟作词、铁源谱曲的《盾牌的光荣》。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5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国务院公安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