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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工伤门诊实行网络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辽社险函(2009J 84

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工伤门诊实行网络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规范医疗费用结算行为7完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结算体系,从201011目起,省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及门诊工伤医疗费用实行网络结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因急诊抢救或工伤就医时须持医保卡。

二、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因急诊抢救或工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急诊抢救转住院的出院当月或死亡当月,工伤于次月第一周将结算材料报送到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报销,逾期不予结算。

四、门诊急诊抢救、工伤医疗的结算范围及结算标准仍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