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意外
伤害项目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4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4号)关于“将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按照意外伤害责任主体支付范围”的规定,按照意外伤害责任主体支付费用原则,特明确下列因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 因医疗事故采取补救性医疗措施和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因整形美容造成伤害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6. 因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 有责任主体的其它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