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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问答

一、我校都有那些奖学金项目,有哪些申请条件?

我校奖学金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瀚·海蓝之心”奖学金、沈阳市市长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拟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及学习、表现情况自述材料。所在区队民主测评赞成票要求在50%以上,经中队、大队、学生处三级审核,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大学二年级以上)。每年10月评选1次,奖励名额约40人,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申请条件主要有: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各级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学年量化考核总成绩排名在区队前40%;

(2)获得过院级以上荣誉称号(含“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个人三等功”、“个人嘉奖”);

(3)学年学习总成绩排名在区队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总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提交证明材料,经学生处研究同意后,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同时被学院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大学二年级以上)。每年10月评选1次,奖励名额约140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申请条件主要有: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各级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学年量化考核总成绩排名在区队前50%;

(2)学年学习总成绩排名在区队前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江瀚·海蓝之心”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本科生中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二年级以上)。每年10月评选1次,奖励名额约50人,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申请条件主要有:

(1)热心为同学服务,认可江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其他条件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3)在同一学年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

4.市长奖学金用于奖励驻沈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大学二年级以上)。每年12月评选1次,奖励名额约3人,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申请条件主要有:

(1)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在年级前五名,每学年均获得校级学生奖学金;

(3)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获得英语六级或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

(2)被评为省、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3)有科技创新成果;

(4)见义勇为或做出突出社会贡献者。

5.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的本科在校学生。每学期初评选1次:

一等,占在校本科生数的5%,每人每学期奖励800元;

二等,占在校本科生数的10%,每人每学期奖励500元;

三等,占在校本科生数的10%,每人每学期奖励300元。

二、我校都有那些助学项目,如何申请?

主要有“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江瀚·海蓝之心”圆梦助学金、北京瑞源德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拟申请资助的学生向所在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及乡镇或者街道(含)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经中队、大队、学生处三级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

(1)“绿色通道”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缓交学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帮助他们通过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宿费。

(2)国家助学贷款

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支付。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年10月由学院请中国银行进校园现场为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暑期,学生自行在家乡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

(3)国家助学金

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的助学金。每学年10月根据困难等级和人数评定(被学院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获得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于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

(4)“江瀚• 海蓝之心”圆梦助学金,深圳江瀚基金会每学年资助100名极其困难或者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5)北京瑞源德林助学金,每学年资助孤儿特困生和单亲家庭特困生,每人每年平均1800元。

(6)勤工助学

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学院设有图书管理员岗位36个、办公助理岗位约30个、更值15个、家教等岗位。

三、如何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和极其困难三个等级。每学年9月开展认定工作。首次申请困难认定及申请等级变化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提供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困难证明。曾经被学院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等级无变化者,只交《申请表》。

区队民主测评赞成票要求在50%以上,经中队、大队、学生处三级审核、公无异议后,确定当年困难学生名册。

困难认定标准如下:

1.一般困难学生

持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特殊困难学生

在具备一般困难条件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学生(指父母双亡或者被父母遗弃);

(2)革命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3)单亲(指父母一方离世),或者父母一方长期患有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

(4)学生家庭被当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户、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贫困,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必需费用的学生(需要申请人所在中队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6)特殊情况。对照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沈民〔2013〕66号)精神,以月最低生活标准490元~560元为参考(需要申请人所在中队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极其困难学生

在具备特殊困难条件下,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者为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学生。

(1)无力支付在校食堂一日三餐餐费、生活必需品和学习必需品的费用;

(2)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各种原因处于休学期间者;

(3)生活不节俭,生活开销有不适宜支出,甚至有挥霍浪费现象者;

(4)通过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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