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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37号)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省直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科学合理支付,减轻省直患大病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现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特大型三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属二级医院500元、区属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鞍山汤岗子医院800元。参保职工患规定的单病种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同上。经审批转外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0元。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三级医院14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600元;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三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一级医院500元;其它地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

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同种疾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调为85%。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第二、三次住院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不计算住院人次),从第四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调为85%

二、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94%、三级医院89%、特大型三级医院87%。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同上。退休职工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相应增加2个百分点。参保职工经审批转外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

三、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取消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对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政策,加大对患大病参保职工的补助力度,对于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单次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实行递进补助制度,即:1000元以下(含1000元)补助65%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补助75%2000元以上补助85%。经审批转外就医,对于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40%

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费用,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75%,个人负担25%,个人自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85%补助。

异地安置人员公务员补助标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补助;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60%补助;其它地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5%补助。 

四、扩大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范围扩大至参保职工本人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全部个人自付及自费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扩大至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抗(抑)菌洗剂类消毒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