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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2001]121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诶省厅

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合理确定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和治疗及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医疗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包括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各种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门诊煎药费;

(三)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务赔偿费;

(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

(五)膳食费;

(六)文艺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诊留观床位费的支付标准,按照物价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物价、卫生等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床或门(急)诊留观床时,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不同标准的病床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床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价格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参保人员自付。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病房每床单位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和结算费用进行审核。

九、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200211日起执行。